返還不當得利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調字,114年度,95號
SJEV,114,重簡調,95,202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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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調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莊宥溱

代 理 人 丁遵富
相 對 人 陳偉


陳姀妘(原名:陳冠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
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
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0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
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請求,又被告陳偉民住所
在桃園市大園區、被告陳姀妘住所在新北市淡水區,有戶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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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且均不在本院轄區。至原告民
事起訴狀雖以兩造共同設立之壬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壬瑞
公司)址設新北市五股區,認本院有管轄權云云,惟以壬瑞
公司既非被告,自無從以其營業所作為定管轄權之依據。揆
諸首揭法條規定,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應由被告
上開住所地法院之一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復查無相關
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難認本院有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轉管轄至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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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壬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