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調字第92號
聲 請 人 王瀅惠
相 對 人 吳霈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主張因被告向其借款未返還,爰依清償借款法
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等情,而本件被告戶籍之住所地為
高雄市林園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復無其他證據可
認定兩造另有管轄合意,是依前揭規定,是本件訴訟應由被
告住所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