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759號
原 告 孫源順
被 告 趙健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清償
借款,被告戶籍地為屏東縣九如鄉,且依卷附資料,復無其
他證據可認定兩造另有管轄合意,是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