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4年度,680號
SJEV,114,重簡,680,202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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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68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楊吉正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韋仲
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
複 代理人 彭立賢律師

一、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與被告即反訴原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等事件,原告即反訴被告起訴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92,500元(含不當得利金額40,500元、車輛維修費2,000元
、車輛價額15萬元),應徵裁判費2,100元(提高徵收數額
標準前),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原告即反訴被告尚應
補繳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即反訴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即反訴被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提起反訴,未繳納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00元(提高徵收數額標準後)。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被告即反訴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被告即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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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