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4年度,660號
SJEV,114,重簡,660,2025050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660號
原 告 黃毓
原告與被告洪兆漢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雖
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10萬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原告尚欠繳6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