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4年度,348號
SJEV,114,重簡,348,202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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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簡字第34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被 告 李成發

訴訟代理人 林慶豪
複 代理人 魏宜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4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萬0,061元,及自民國113
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6,500元由被告負擔2,925元,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
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民
國111年12月20日19時08分許,行經新北市三重區忠孝橋往
台北快車道處,因疏於車前狀況而碰撞原告所承保之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
損,經維修估價,需59萬9,079元之維修費用,原告並已依
約賠付。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
第196條、第213條第1項、第3項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9萬9,079元,及
法定利息。
三、被告則以:請依法折舊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行車執照、系爭車輛維修
及受損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道路交
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及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及初步分析研判表、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725號刑事
簡易判決、估價單及統一發票等件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5至
33頁),核與本院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調取事
故資料相符。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並無爭執,僅請求依法折
舊,是原告主張,堪認屬實。而原告依保險契約給付系爭車
輛之修復費用,自得代位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㈡按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雖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
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
折舊)。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
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
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
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
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
」,上開「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即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
9年2月(本院卷第15頁),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1年12月2
0日,已使用2年11月,則零件44萬6,721元扣除折舊後之修
復費用估定為11萬7,703元,加計無需折舊之工資,則系爭
車輛必要之修復費用為27萬0,061元(計算式:零件費用117
,703元+工資費用85,614元+烤漆費用66,744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 之請求,即非有據,無從准許。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依職權確定訴訟 費用額為6,500元,其中45%即2,925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 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品慈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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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46,721×0.369=164,840第1年折舊後價值  446,721-164,840=281,881第2年折舊值    281,881×0.369=104,014第2年折舊後價值  281,881-104,014=177,867第3年折舊值    177,867×0.369×(11/12)=60,164第3年折舊後價值  177,867-60,164=117,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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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