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4年度,964號
SJEV,114,重小,964,202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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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964號
原 告 葉蓮萩
被 告 吳宏章

被 告 洪楷楙

被 告 黃智群


被 告 林育文(原名林哲鋐



被 告 邱彥傑

被 告 張謹安

被 告 黎佩玲

被 告 古年文

被 告 曾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112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
民國114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被告吳宏章黃智群、邱
彥傑、黎佩玲古年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一起,被告
洪楷楙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九日起,被告林育文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四月八日起,被告張謹安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
十一日起,被告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均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黃智群林育文邱彥傑張謹安黎佩玲、古年
文、曾元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遭被告與他人共同詐騙而受損新臺幣(下同)
8萬元(原遭詐騙120萬元,後已取回112萬元)之事實所憑
理由及證據,引用本院經刑事庭112年度金訴字第1160號刑
事判決所述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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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