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783號
原 告 高瑄廷
被 告 林向樺 籍設宜蘭縣○○鎮○○路○段000號 (宜蘭○○○○○○○○○)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蔡炎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123元,及自民國11
4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僅
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36條之23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準用之。查本件原告請求之事實,業據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38號刑事判決於附表一編號18認定明確,且被告均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認諾之表示,本院自應依法為認諾之判決,是本件僅記載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