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4年度,631號
SJEV,114,重小,631,202505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63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周季瑤
被 告 許弘鈞




許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一造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
之一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
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