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4年度,610號
SJEV,114,重小,610,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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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61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魏綺
被 告 胡振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楊荏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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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