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4年度,592號
SJEV,114,重小,592,202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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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59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方順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907元,及其中2,895元
自民國114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經查,被告於本院113年12月5日言詞辯論時表示對原告之主 張及請求金額均無意見而認諾,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規定,自應本於被告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爰判決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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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