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565號
原 告 陳龍慶
原告與被告陳建嶂間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388
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之後新法,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尚欠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