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繼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
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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