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4年度,1076號
SJEV,114,重小,1076,202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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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1076號
原 告 黃瑞欽
被 告 NUNUK CHANDR(即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申設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3日
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合法送
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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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