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6年度,127號
TPDV,106,司,127,201708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遠藤淳一即王獅子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王獅子有限公司之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 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10年,其保存人,以股 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94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 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是有限公司簿冊 保管人之產生,僅須經由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無須聲請法 院指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王獅子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 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聲請法院備查在案,並經全體股東同 意選任遠藤淳一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 定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王獅子有限公司為有限公司,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482號卷),非股份有限公司, 依首開說明,其簿冊保管人僅須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即可, 無須聲請法院指定。是聲請人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不合,應 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1/1頁


參考資料
遠藤淳一即王獅子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王獅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獅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