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司簡調字第855號
聲 請 人 郭昱麟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宗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調解聲請,特此裁定。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表明請求之金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規
定繳納聲請費。
二、表明所請求賠償之財產損害之具體項目,並提出相關維修單
據等書面證據,如請求車輛毀損之賠償,請提出行車執照影
本,如非車主,併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
三、陳報本件交通事故發生之日期、時間及地點;如曾向警察機
關報案,請提出相關報案單據影本;如有道路交通事故初步
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報告等資料,亦請提出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
本裁定不得異議。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規定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
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
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