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3年度,2553號
SJEV,113,重簡,2553,20250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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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553號
原 告 王佩渝
訴訟代理人 簡翊玹律師
被 告 夏裕翔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
參 加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宜興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品慈附表:
當事人欄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被   告 夏裕翔  住○○市○○區○○路000號7樓 被   告 夏裕翔  住○○市○○區○○路000號7樓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 參 加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 參 加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宜興  住○○市○○區○○路0段00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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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