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建簡字,113年度,72號
SJEV,113,重建簡,72,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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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建簡字第72號
原 告 陳麗玲
訴訟代理人 黃國誠律師
被 告 台北加州C. D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義清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 理人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門牌
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11樓房屋及12樓頂樓平台施行漏水修繕
費用,以及前開房屋外牆龜裂修繕費用之估算(如提供估價單)」
,並按該訴訟標的價額併算新臺幣21萬2812元後,補繳裁判費。
如未能依限查報前開事項,本件暫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8
6萬2812元(165萬元+21萬2812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51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修正生效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規定立法理由: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
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又訴請修繕漏水之訴應屬財產權訴
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
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然此部分
修繕費用之估算須當事人盡訴訟協力義務,本院方得據此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倘當事人未能配合提出相關訴訟資料供本
院核定,即屬不能核定情形。 
二、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將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00號1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如起訴狀附圖所示位置及
12樓頂樓平台,修繕至不漏水之狀態,以及將系爭房屋之外
牆龜裂予以修繕排除。㈡被告至少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21萬28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準此,第1項聲明尚待原告查報修繕所
需費用,至原告雖聲請本院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
會鑑定,惟原告迄今尚未依該公會114年2月5日函繳納鑑定
費用,難認已盡協力義務,為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遲未能核
定而使原告無法繳納裁判費,爰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
主文所示限期補正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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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