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3642號
SJEV,113,重小,3642,202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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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642號
原 告 王儷蓁

被 告 李佳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01
號),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9,974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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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