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8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訴訟代理人 曾立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玟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
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
,3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扣除原告先前就本件聲請
調解所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3,3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