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240號
原 告 黃清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東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3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