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報酬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4年度,234號
FSEV,114,鳳補,234,202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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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234號
原 告 張鈺琴
代 理 人 江順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小老板水電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減少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
,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4年度鳳救字第6號),如經本院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
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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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小老板水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