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4年度,180號
FSEV,114,鳳補,180,202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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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180號
原 告 康普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雅惠
上列原告因給付修繕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五甲天廈大樓管理委
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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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普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