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14年度,82號
FSEV,114,鳳簡,82,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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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簡字第82號
原 告 蔡佳蓉黃美鳳之承受訴訟人)

蔡佳青黃美鳳之承受訴訟人)

吳星億黃美鳳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陳文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蔡佳蓉蔡佳青吳星億為原告黃美鳳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黃美鳳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3年10月31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蔡佳蓉蔡佳青吳星億,均未據拋棄繼承,
有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47頁、第59至75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即應以蔡佳蓉
蔡佳青吳星億黃美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又蔡佳
蓉、蔡佳青吳星億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由本院依職
權裁定蔡佳蓉蔡佳青吳星億黃美鳳之承受訴訟人,續
行訴訟。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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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