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14年度,121號
FSEV,114,鳳簡,121,202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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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簡字第121號
原 告 騰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宸維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謝孟璇律師
張嘉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慶鴻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7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
036,493元【計算式:本金3,000,0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36,
493元(自民國113年7月27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0月8
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3,036,49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30,700元,尚應
補繳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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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