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14年度,146號
FSEV,114,鳳小,146,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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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鳳小字第14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顏嘉瑩
被 告 邱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參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
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一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一
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零參佰貳拾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合計      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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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