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14年度,113號
FSEV,114,鳳小,113,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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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鳳小字第11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瑛祺
黃家洋
陳明煌
被 告 陳金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真貞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81,205
元,及其中新臺幣69,149元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1,20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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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