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14年度,109號
FSEV,114,鳳小,109,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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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鳳小字第10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魏嘉漪
林毅瑋
被 告 王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4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155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15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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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