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13年度,108號
FSEV,113,鳳簡,108,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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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108號
原 告 朱守嶺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被 告 何淑姬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楊佳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八日十時十
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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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