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鳳簡字第108號原 告 朱守嶺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被 告 何淑姬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楊佳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八日十時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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