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105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吳俊賢
陳建海
被 告 蘇芳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八日九時四
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