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訴字第341號原 告 康登荃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高鈺婷 律師 梁郁茌 律師被 告 國立屏東大學 代 表 人 陳永森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吳幸怡 律師 洪翊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教師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曾 宏 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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