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訴字第202號原 告 張宜君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0五廠代 表 人 陳正倫 訴訟代理人 張聰文 余銘文 陳慧錚 律師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代 表 人 呂坤修 訴訟代理人 謝文健 陳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懲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法 官 黃 堯 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 映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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