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行政),地救字,114年度,4號
KSTA,114,地救,4,2025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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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地救字第4號
抗 告 人 毛志源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6樓
即聲請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被抗告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補助費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11日114年度地救字第4號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法第89條之規定,應徵
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虹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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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