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行政),簡字,113年度,284號
KSTA,113,簡,284,202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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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284號
原 告 錢大渭屏東縣○○鄉○○村○○路000巷0弄

上列原告因國家賠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 ,並應以訴狀表明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為 同法第98條第2項、第105條第1項第2、3款所明定。又原告 起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補正而未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 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且起訴狀未載明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前經本院於民國11 4年3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 裁定業於同年月11日寄存送達至東港中正路郵局,有本院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3頁)。惟原告迄未補正,此有 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5頁)。原告逾期未補 正,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結論:起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儀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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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