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
(行政),簡字,113年度,211號
KSTA,113,簡,211,2025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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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王鑫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臺南
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
113年度簡字第211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
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儀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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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