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934號
KSEV,114,雄補,934,2025042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93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許芳瑞律師即林展瑩之遺產管理人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芳瑞律師即林展瑩
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3,721元,應繳裁判費3
,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8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