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885號
KSEV,114,雄補,885,2025041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885號
原 告 吳昕潔




被 告 潘承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承鋒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