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817號
KSEV,114,雄補,817,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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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817號
原 告 錢大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6,9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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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