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797號
KSEV,114,雄補,797,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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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797號
原 告 帝匯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智媖
被 告 田鎮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1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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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