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783號
KSEV,114,雄補,783,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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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783號
原 告 鍾大鼎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黃枝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1316
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4年3月3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95元,經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
16,7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
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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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