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767號
原 告 林進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