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決議無效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732號
KSEV,114,雄補,732,2025041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732號
原 告 鄭玉豐
被 告 全家福大樓第二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淑玲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所謂財產權,係指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具有
財產上之價值者而言;至於非財產權,則指無法以財產價值
衡量之人格權及身分權(指因親屬關係而生身分上之權利)
。請求確認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
,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
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
裁定意旨參照),故關於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之會議決議無
效之訴,亦應認屬於財產權訴訟。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之訴,觀諸
原告起訴狀所載之內容,其起訴係請求:全家福大樓第二代
管理委員會113年5月24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之「案由三
、華裔營造有限公司承攬社區外牆拉皮工程案」決議無效,
參諸上揭裁定意旨,其性質屬財產權之訴訟,本件決議是否
有效,涉及系爭社區全體住戶(包含原告)依據該決議所應
分攤之金額,本件原告所應分攤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
506元即原告就該聲明所有之利益(見附件編號103),此有
附件所示之全家福二代建物謄本資料分析表-各戶分攤金額
可參,故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387,50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270元。若附件編號103所示金額非原告應分攤金額,
請具狀陳報原告應分攤之金額之資料並說明計算方式,自行
依法計算並完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之計算方式及相關資料,否則即應依上開核定之價
額繳納上揭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附件:

1/1頁


參考資料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