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675號
原 告 CHERRET LEAKEY NDIWA(查力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包喬凡○○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