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648號
KSEV,114,雄補,648,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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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648號
原 告 陳慶鴻
被 告 騰禹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竣翔

被 告 騰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0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按民國(下同)112年12月1
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
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
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300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依
上開說明及規定,應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月7日(見民事
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本院收文章戳)止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應為309萬3,08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3萬7,2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附表一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週年利率 1 1,500,000元 113年6月4日 5% 2 1,500,000元 113年5月18日 5%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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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