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569號
KSEV,114,雄補,569,202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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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569號
原 告 何磊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柏宇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
5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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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