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515號
KSEV,114,雄補,515,202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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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51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王芙蓉發支付命
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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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