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449號
原 告 諦睿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詠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宗銘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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