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432號
原 告 心恆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潤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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