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98號
原 告 琥譯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芸瑱
被 告 王明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6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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