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26號
原 告 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禎
被 告 河堤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震球
上列當事人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77,200元
,及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
114年2月4日止(見民事起訴狀上收文章戳)之利息,其訴訟標
的金額應為278,149元(含本金277,200元及已發生之利息94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
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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